(1)孩子出生前,医生说怀疑胎儿过大建议剖宫产,如果坚持顺产的话必须要家属签字,我们经商量先选择了顺产。——这样,医生已经尽到告知义务。胎儿过大,接生困难,产生一定损伤是有可能的(有可能,就属于正常)
(2)医生说右臂神经损伤,同时窒息,马上让家属叫来急救车,送到另一家大点的中心医院进行抢救——进一步尽到了“特殊注意义务”。同时,接生医院按照该院现有水平对病人进行转院,一般人都能理解,转入医院的医疗水平比接生医院高,(可能)能够查出接生医院无法查出的病因病症。所以接生医院已经没有过错责任。
(3)中心医院有没有应尽注意义务,这要看该医院有没有“骨科”医疗水平。我们知道,“骨科”属于“大外科”,但比起一般外科,骨科是专科。如果中心医院没有骨科医生的话,那么追究中心医院的责任,有一点困难。
首先从医疗角度上来说妇产医院在接产时把小孩手弄骨折 其次既然妇产医院已经把小孩的病历给了中心医院 为何只检查出骨折 而没对胎儿做进一步的手臂检查? 但是作为家属你们既然已经签字 那么对于妇产医院的关系还不大
具体的话建议你咨询律师
无责任,因为你们事先已经签了字了。那份就是协议了
有责任负责,孩子受到的这些伤害医院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