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实施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在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招牌、广告用字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即规范汉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明确了简体字的法律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七条对允许繁体字、异体字保留或使用的情形作出了规定:(一)文物古迹;(二)姓氏中的异体字;(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