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中期财务报告》规定中期财务报告附注应披露哪些信息?

2025-02-27 16:4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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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中期财务报告》规定中期财务报告附注至少应披露以下内容:
(1) 中期会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上年度会计报表相一致的声明。会计政策发生变更的,应当说明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内容、原因及其影响数;无法进行追溯调整的,应当说明原因。
(2) 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原因及其影响数;影响数不能确定的,应当说明原因。
(3) 前期差错的性质及其更正金额;影响数不能确定的,应当说明原因。
(4) 企业经营的季节性和周期性特征。
(5) 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企业发生变化的情况;关联方之间发生交易的,应当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的类型和交易要素。
(6)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
(7) 对性质特别或者金额异常的会计报表项目的说明。
(8) 证券发行、回购和偿还情况。
(9) 向企业所有者分配利润的情况,包括在中期内实施的利润分配和已提出或者已批准但尚未实施的利润分配情况。
(10)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规定披露分部报告信息的,应当披露主要报告形式的分部收入与分部利润(亏损)。
(11) 中期资产负债表日至中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非调整事项。
(12) 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以后所发生的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的变化情况。
(13) 企业结构变化情况,包括企业合并,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共同控制或者控制关系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购买或者处置,终止经营等。
(14) 其他重大交易或事项,如重大的长期资产转让及其出售情况、重大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取得情况、重大的研究和开发支出、重大的资产减值损失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