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缓释是指通过风险控制措施来降低风险的损失频率或影响程度。风险缓释的作用是降低了债项违约时的实际损失,从而可以弥补债务人资信不足的缺点,提高债项的吸引力。
(一)合法性原则。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确保可实施。
(二)有效性原则。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应手续完备,确有代偿能力并易于实现。
(三)审慎性原则。商业银行应考虑使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可能带来的风险因素,保守估计信用风险缓释作用。
(四)一致性原则。如果商业银行采用自行估计的信用风险缓释折扣系数,应对满足使用该折扣系数的所有信用风险缓释工具都使用此折扣系数。
(五)独立性原则。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与债务人风险之间不应具有实质的正相关性。
可缓释的操作风险:火灾、抢劫、高管欺诈等操作风险商业银行往往很难规避和降低,甚至有些无能为力,但可以通过制订应急和连续营业方案、购买保险、业务外包等方式将风险转移或缓释。
应承担的操作风险:商业银行不管采取多好的控制措施、购买再多的保险,总会有些操作风险发生,如因员工知识/技能匮乏所造成的损失,这些是商业银行应承担的风险,需要为其计提损失准备或风险资本金。
注意事项:
针对风险管理组织体系、部门职能、岗位职责等,设置不同的登录级别。
为每个系统用户设置独特的识别标志,并定期更换登录密码或磁卡。
对每次系统登录或使用提供详细记录,以便为意外事件提供证据。
设置严格的网络安全/加密系统,防止外部非法入侵。
随时进行数据信息备份和存档,定期进行检测并形成文件记录。
法律依据:《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信用风险缓释是指商业银行运用合格的抵质押品、净额结算、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等方式转移或降低信用风险。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监管资本,信用风险缓释功能体现为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或违约风险暴露的下降。
第四条信用风险缓释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确保可实施。
(二)有效性原则。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应手续完备,确有代偿能力并易于实现。
(三)审慎性原则。商业银行应考虑使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可能带来的风险因素,保守估计信用风险缓释作用。
(四)一致性原则。如果商业银行采用自行估计的信用风险缓释折扣系数,应对满足使用该折扣系数的所有信用风险缓释工具都使用此折扣系数。
(五)独立性原则。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与债务人风险之间不应具有实质的正相关性。
第五条信用风险缓释管理的一般要求:
(一)商业银行应进行有效的法律审查,确保认可和使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依据明确可执行的法律文件,且相关法律文件对交易各方均有约束力。
(二)商业银行应在相关协议中明确约定信用风险缓释覆盖的范围。
(三)商业银行不能重复考虑信用风险缓释的作用。信用风险缓释作用只能在债务人评级、债项评级或违约风险暴露估计中反映一次。
(四)商业银行应保守地估计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与债务人风险之间的相关性,并综合考虑币种错配、期限错配等风险因素。
(五)商业银行采用信用风险缓释后的资本要求不应高于同一风险暴露未采用信用风险缓释的资本要求。
(六)商业银行应制定明确的内部管理制度、审查和操作流程,并建立相应的信息系统,确保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作用有效发挥。
(七)商业银行应披露信用风险缓释的政策、程序和作用程度,抵质押品的主要类型、估值方法,保证人类型、信用衍生工具交易对手类型及其资信情况,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风险集中度情况,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覆盖的风险暴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