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内信用证的问题

2024-11-24 02:22:51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当然可以。开证时把受益人银行账号写清楚就行了。开证行开立信用证会寄给建设银行,或者发报给建设银行,建设银行会通知受益人,受益人在建设银行交单,建设银行将审单后将单据寄给中国银行,中国银行付款给建设银行,建设银行给你,就这么简单。前提是你做的单据一定要和信用证严格相符,在严格相符的情况下,即使你的客户不付款,中国银行也必须付款。因为信用证是依靠的银行信用。但是你的单据单证不符,中国银行就可以拒付,不会管你的货物情况如何,中国银行只管单证,不管实际贸易。

你补充的问题,是不可以的。因为信用证本身要注明受益人及其开证行和账号,还要指明通知行。中国银行应该汇钱给信用证上的受益人银行,如果单据的受益人银行改为了建行(这样说是因为信用证项下交单时还要递交委托收款凭证或者议付凭证,凭证上的收款行或者议付行与信用证规定不符),中行是可以拒付的。
建行不接受其他行的信用证,一是你的证是不是要在他这里融资?二是你及你客户所在的地方是不是不是很大的城市?中行和建行通常都喜欢本行内操作,因为国内信用证的内部操作比国际证还要麻烦,本行内操作都有一定的模式了,操作风险小而且简单。跨行操作一是要考虑和对方行有没有内部密押有没有签约等等一系列问题。如果没有签约过,你的证又不是很大的话,他们一般不会专门为了你的业务去签约。也有不需要签约的,这样看他们行的内部规定。但一般是要的。如果你要用此证融资,又牵扯中行在建行的授信额度问题,比较繁琐,不过你只要不是大证,额度一般不是障碍。但牵扯到融资,自然不如在自己的行好,而且不排除建行内部有融资项下必须是自己的行的规定。
我觉得很可能是你的建行没操作过对中行的,不愿意这样操作。你能采取的办法一是让建行自己想办法解决,或者承诺款到中行后立即转建行,或者开证行改为建行。如果你是融资业务,承诺款到中行后转建行是不可能的。

melina7721 老兄,你说的国际证。

回答2:

如果你方公司作为受益人,开证行为对方选择开证的银行,一般为对方的开立账户的银行,这个与受益人关系不大。受益人银行是否只作为通知行?在LC的41D中有约束的条款。可以仔细斟酌一下。

回答3:

对方以开国内证结算,对方采购货物,以国内证结算的好处是可以融资。如果是老客户,客户实力足够强,不担心回款的话,楼主也不缺钱的话,可以直接做赊销给客户,客户肯定更高兴。
对于楼主的问题,我认为一般国内证都习惯一个银行系统内操作,如果 当地建行操做不了,那也没办法

回答4:

回答5:

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书面付款承诺。
信用证事务包括事务查询、事务查复、到期付款确认、不符点通知、注销通知、注销回复六种类型。
事务查询、到期付款确认、不符点通知三种事务类型与事务查复为对应关系,即对于三种事务类型的回复,应通过“事务查复”办理回复。注销通知与注销回复为对应关系,即对于注销通知,只能通过“注销回复”办理回复。
信用证事务应坚持“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切实处理”的原则。
国内信用证当事人主要有四个: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受益人和通知行。
开证申请人是根据购销合同所规定的付款方式,向其开户银行申请开立国内信用证的购货方。
开证行是应申请人要求开立国内信用证,并对满足国内信用证条件履行付款责任的建设银行分支机构。
通知行是受开证行委托向受益人通知国内信用证的建设银行分支机构。
受益人是有权收取国内信用证款项的人,为购销合同的销货方。
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是契约关系;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是契约关系;开证行与通知行之间是一种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开证申请人与通知行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