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
【法规文号】(2004)民一他字第26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民一请字(2004)1号《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
以上意见,供参考。
二OO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2、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如何处理石晓丽等5人请求赔偿一案的批复
【法规文号】法赔复〔1996〕2号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颁布日期】1996-10-28【实施日期】1996-10-28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你院《关于如何处理石晓丽等5人请求赔偿案件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石晓丽等5位赔偿请求人都享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各自都应获得一部分赔偿金。赔偿金不应按份额平均分割,考虑到受害人崔洪福及其妻已与父母分家,子女尚小等因素,在作出赔偿决定时,应适当照顾未成年人的利益,并应就赔偿请求人各自获得的赔偿金额直接作出决定。
社保局说的不对,应该都有因为你们是他的子,女还该有你母亲的,这都是国家国定的
赡养老人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爷爷奶奶应该分得一份,但是也可以皆协商解决,钱不是万能的,亲情无价,家人好好坐下来三说三开协议打成一直就可以了
自己一家人,也要分这么清楚啊,爸爸不在了,你就要替爸爸给爷爷奶奶养老吧!应该是有爷爷奶奶的一份的,你自己看情况吧
你想得这么明白,还有必要写协议吗?爸爸不在了,会给爷爷奶奶的心理带来巨大的痛苦,他们又不会和你们争这笔钱,何必做得那么生分呢?未来的日子你们也要经常去看望陪伴和照顾老人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