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公在1995年去世,公公单位有一套房改房82平米我们和婆婆一直住在一起,在2005年拆迁,拆迁时我们把房屋面积增加了32平米是由我们出资,现在房产证写了婆婆的名字,有一段时间她儿子闹得不愉快,婆婆和女儿瞒着我们去公证处去做了遗嘱公证,我想问婆婆有这权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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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遗嘱继承公证,必须要其他同一序位继承人全部到场的情况下,才能进行。
二,房产继承需要公证处开据公证书以及两个证明和两个证件:
1、要到派出所开死者的死亡证明。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3、要到死者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开法定继承人证明。内容主要包括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的姓名和死者的父母是否已经过世等。
4、如果法定继承人不只一个,而房产只过户给其中一人的话,需要其他人的书面同意,表示放弃对房产的继承。
5、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二,在分配遗产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应当均等分配遗产。
(2)在一定情形下可以多分或少分遗产。
另外,有关司法解释还指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即使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可以不分或不分配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