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问题
郝某与常某系男女朋友关系,两人共同购买了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屋打算用来结婚,其中郝某出资30万元,常某出资50万元,房产证上写明双方享有的份额同出资比例。后因郝某与常某分手,郝某欲将房屋出售,常某愿意购买郝某享有的份额,但是遭到了郝某的拒绝,双方因此发生争执。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所以,常某作为按份共有人拥有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郝某不得拒绝。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零一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