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我国自《消法》施行以来第一个依据该法第四十九条主张双倍赔偿,向商品欺诈的经营者宣战的案件。在之后的数年时间里,法院在遇到“知假买假”的消费者权益案件时,一般也都是按照《消法》的规定来判决案件,即支持“打假人士”的双倍赔偿请求。
但是,近年来,法律界逐渐对“知假买假”这一行为产生了质疑。认为“知假买假”者的目的并非是出于“生活消费”的目的,因此,《消法》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而制定的“双倍赔偿“规则不能适用于这种情况。否则,无异于鼓励人们通过这种手段来“生财”。而且,打假属于国家行政部门的职责,不宜有民间人士代行。这些观点最终为司法实践界广泛认同,越来越多的法院对这种情况不再支持。
知假买假这种行为就是为了敲诈索赔,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打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