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统一了内外企业所得税法。
中国涉外税法始建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0年和1981年分别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这两部税法在维护国家主权及利益的基础上,体现了税负从轻、优惠从宽、手续从简的特点。1984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14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1986年又发布了《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基本确立了我国对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框架和格局。1991年4月,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在合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通过并公布了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涉外企业实现了税率、税收优惠和税收管辖权的统一适用。流转税方面,我国在整个20 世纪80年代对涉外商品销售和劳务继续沿用工商统一税,财产税方面则沿用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1994年,我国实行新的工商税制改革,在流转税法方面停征工商统一税,对内外资企业统一适用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此外,税法还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内资企业一样,统一适用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屠宰税等税种。由于内外资企业在流转税、财产税等方面基本统一,而所得税却依然内外有别,因此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主要定位在所得税的减、免、缓等措施上。
从总体上讲,中国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是改革开放的产物,它诞生于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当时的背景是,市场化取向的改革正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对外开放,作为一项发展经济的基本国策,也正在成为越来越多的人的共识。为了大规模地吸引外资,加快利用外资的步伐,在当时的国际大环境下,我们选择了一条“以优惠促开放”的道路。表现在税收制度上,就是给予外商投资一系列的税收优惠待遇,使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负全面和明显地低于本国企业的税负。并且,围绕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经济开放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保税区等的建设,逐步设计、形成了“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经济开放区――其它特定地区――内地一般地区”的多层次的涉外税收优惠格局。全面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以及多层次的涉外税收优惠格局的确立,为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有目共睹的巨大推动作用。
我国涉外税收优惠的内容包括:
1、减免税率的减免税优惠。
2、再投资退税。再投资退税是鼓励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 在投资于中国进内企业的一项重要措施。
3、亏损弥补。税法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 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 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4、境外所得已纳税 的扣除。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一再境外缴纳的所得税 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其 境外所的按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