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二、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