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起诉离婚的次数不是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的依据。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的唯一前提条件就是双方感情已经破裂确实无法在一起生活。根据《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说明,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后,是否准予离婚,不取决于另一方是否同意离婚,而是法院依据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和调解有无效来决定。可见“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确定准离与不准离的原则界限。它有两层含义:一是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是如果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或没有完全破裂,即使调解无效也不准离婚。
其次,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必须需要被告出庭而被告拒绝出庭的,那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同时,被告拒绝出庭也不会影响法院结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另外,这里说的结案,是对该案件的审结,而不是一定判决双方离婚。具体的审判结果还要根据《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第2款的规定进行。
你好
一般起诉离婚 都会在第三次判离婚的
一般起诉离婚 都会在第三次判离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