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该前提下,当事人应参照《国 务 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2、带上夫妻双方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去孩子户口申报地的计生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国 务 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
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 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