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对于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置权,因日常生活开销需要处置共同财产,任意一方都具有处置权。
夫妻非因日常生活处置共同财产,需要夫妻双方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方可以对共同财产进行处置。
如夫妻一方在另一方完全不知道的情形下,处置共有房屋所有权,第三人善意取得,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情抗辩善意第三方,但可以在离婚诉讼之中,向另一方提出损害赔偿
至于夫妻一方在另一方完全不知道的情形下,擅自处分共有的不动产,给另一方造成损害的
另一方亦可以在离婚诉讼之中,要求另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17条、
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3》11条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主要包括:(1)工资、奖金;(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双方共同财产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财产,都不属于共有财产。二是必须依法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当然归双方共同所有,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就你所说的,作如下分析:
1、你们之间的同居关系没有法律根据,仅就解除同居关系诉讼,法院不受理。
2、就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分割进行诉讼,法院会受理。(根据是上面的那个司法解释)
3、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对于有配偶的非法同居,人民法院应根据照顾无过错第三方的原则判决;双方无配偶同居的共同财产的分割,可能会折中处理。具体要看你们的一些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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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离婚的情形下不认为是犯罪,但是对方有权明确知道共有财产的去向。
不违法
但你要真追究起来,这是个可撤销的民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