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因为工作需要,经征求工作人员同意,不安排年休假的,应按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在正常支付当日工资报酬之外,按当年日工资收入的200%另行支付工资报酬。
人事部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