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易贷网贷小编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有关专家表示,该规定明显加重了被告的举证责任,会导致不公正的结果。转帐凭证只是表明资金流向的一个证据材料,无法反映出具体的法律关系,按照该规定,原告主张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而被告抗辩不是上述关系,举证责任立即转到被告身上,有失公平。实务中有的法律关系履行时间很长,如买卖法律关系中,一方(被告)给另一方(原告)供货,原告很长时间没有付款,某天,原告通过转帐付清了货款,这时,被告认为法律关系已消灭,他很可能不会去保留之前的合同、供货单据等证据。再如,借贷关系一般都会有借据存在,当借款人归还了出借人的借款后,借款人一般会向出借人索要回其之前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据,以表明借贷关系的消灭,在这种情况下“被告”手中就不再有之前借贷关系存在的任何证据。类似情况在实践中还有很多,但按照该规定,如果在上述情况下付款人按民间借贷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就要败诉。这明显是不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