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先行调解,是法定的先行程序。
能否通过调解让离婚当事人中止离婚或和好,须根据以下几方面来确定结果:
一要看当事人的感情存在的基础(是否真的达到不可挽回的破裂程度);
二要看其家庭构成情况、家庭关系人的状态与经济社会基础(比如有年幼的子女、家庭荫实、夫妻具有相应的社会地位);
三要年当事人的身体、心理、文化、性格、行为特征状况(比如,一方固直不化、有家庭暴力倾向等);
四要看法官的调解艺术与水平、能力因素,这一点很重要。有一位资深法官有一句名言:“先‘调戏’后调解,再细调”,经他受理的离婚案真离成的占绝对少数,绝大多数被其调解和好。这说明调解婚姻家庭关系不能用硬性的说教式,用“调戏”来释然双方的对立情绪,找到共存的条件与基础,才能成功化解婚姻关系的矛盾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这个得看双方的感情破裂到什么程度了 如果完全破裂 法院怎么调节都不可能的 如果只是闹矛盾而在一时的情急下闹起来的 这个倒没多大问题
没 有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