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去世后,公产房的处置视具体情形由产权人处置。
公产房的承租人或者使用人去世后,如果有同住人或者共同使用人的,一般情形下同住人或者共同使用人可以继续居住使用,但应当与产权人办理新的租赁或者使用合同,变更合同主体。
如果公产房的承租人或者使用人去世后,如果没有同住人或者共同使用人,产权人可以收回房屋,另行处置。
房屋使用权不具有法律继承性,公产房的承租人或者使用人去世后,其继承人并不能按照继承方式获得承租和使用权。
公产房属于国家或者单位,当然不能作为遗产继承。继承人的第一顺序是:配偶、父母、子女,因此你姥姥的继承人就只能是她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由于你姥姥一直和你家同住,由你家悉心照顾,而你大姨并未支付过任何赡养费,因此此种情况下,分割遗产时你母亲可以适当多分遗产,你大姨少分遗产。万全之策的话,最好你们两家商量,尽量和解,让你大姨明白,作为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的义务,也是中华传统美德。你大姨实在不尽赡养之义务,那么可以到法院起诉。
会按国家遗产法分配。公产房也会分给在住的孩子。但不会有固定权。
公房不是遗产,是无法继承的。谁户口在里面,谁就有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