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12月4日作为全国法制宣传日,是因为现行《宪法》于1982年12月4日通过。为了纪念这一事件,所以将12月4日作为全国法制宣传日。
中央、国务院于2001年4月26日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中确定:“将我国现行宪法实施日即12月4日,作为每年一次的全国法制宣传日。”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基础,是公民权利的根本法律保障,是实现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基础,是依法治国的基本依据,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在全体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首要的任务,就是要进行宪法知识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公民了解宪法、掌握宪法,增强宪法观念,树立宪法权威。
将现行宪法的实施日作为全国法制宣传日,充分体现了宪法在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体现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基本任务,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
之所以将法制宣传日定在这一天,是因为现行《宪法》于1982年12月4日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