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改制后的经济补偿金问题,求帮忙告知法律依据。

2025-02-15 23:5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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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首先,法院的说法不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28条,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意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中间省略).........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省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所谓民事纠纷,是民事活动中产生的各种形式的纠纷,你所表述的这种情况也属于其中一种,当事人是选择仲裁还是诉讼来解决纠纷问题,是其自身的自由选择权。法院工作人员让你们去仲裁,我认为有推卸责任的嫌疑。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05年12月19日颁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第四项、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款、国有企业实施改制前,原企业应当与投资者就职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接续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并制订职工安置方案。(...省略)
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
因此,我认为你们应先行确定,在当地国资委的指导下,原国有企业的改制的程序是否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是否与接收的民营企业约定了职工安置方案。?
如果说,有职工安置方案,并且安置方案中的内容对可以获得补偿金的员工范围进行了扩大,即改制时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也可以获得补偿金。
那么该民营企业不履行职工安置方案,你们可以通过2种渠道解决问题。
第一、向当地国资委反应问题,请求其履行职责从中协调。
第二、向法院起诉,接收的民营企业不执行原国有企业与之形成的职工安置方案的约定。系违约行为,要求其履行约定的义务,支付相应的赔偿费用,完全会得到支持。
对于法院要你们去仲裁,不用惯着,他们帮助解决民事纠纷是其法定义务,而选择仲裁还是诉讼时你们的权利,只要你们提起诉讼,对方无法定理由不得拒绝。最后提醒你一句话,并非所有公检法机关的人员说的话 都是真理,真理需要有司法支持。
忘了说了,有些法官认为 没有司法支持的诉讼解决不了或者难以解决,实际上是不对的,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这句话的立法原则,就是对于在法院履行定纷止争、维护社会和谐职责的过程中,对于一些找不到法律依据的纠纷解决渠道提出了司法依据。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法律适用于案件事实,国家政策可以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
希望能帮到你
解答完毕

回答2:

根据你的描述:
1、我简单检索了一下,这是原链接:http://wenku.baidu.com/link?url=BKQJzgr_ga208cDj3LnG64s1GCAXwa7wns8Hr90XCAeh5zrOChRJY1kKn8lQ7rh3_QaLMUK_90IzLku_9sH6rM66O8OxDk8wwF8ywZCrhPi,
你可以进去看一下,应该能够解决你说的赔偿依据问题。另外,我针对有必要的复制在下面,你可以看一下。
2、 接下来,我主要给你分析一下,关于管辖问题:你们还是应该到仲裁去申请劳动仲裁。原因在于:虽然原国企改制,并且你们认为补偿金已经发放,但法律上所认为的发放,值得是原国有企业将补偿金已经发放到你们每个职工手中,在法律上,原国有企业才算履行完毕补偿义务。而现在因种种原因,没有发放到你们各人手中。原企业明显存在监督、督促不严或者恶意串通民营企业问题。所以,在劳动关系角度上,原国有企业并没有给你们发放补偿金,仍然对你们负有发放义务。
另外,根据诉讼途径穷尽角度来看,法院与仲裁相互推诿,只能先走仲裁,因为劳动仲裁属于法定的先行程序,如果直接起诉法院,将来审判过程中,发现属于劳动争议案件,法院依法只能驳回起诉,再重新申请仲裁。
直接去仲裁申请劳动仲裁,如果仲裁不予受理,你们可以要求仲裁出具不予受理裁决书(可能涉及劳动案件或民事纠纷时,仲裁有义务提前审查,如果确认属于民事案件,就会出具该文书,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律师代理案件时,遇到法院与仲裁相互推诿时,就到仲裁要求出具该裁定书。),拿到这个裁决书,按照裁决书规定期限,到法院起诉,将不会再存在相互推诿问题,也可以避免上面所说的程序问题。

以下是给你附的链接里,和你有关联的赔偿问题。希望对你有帮助。
(1)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 法律依据:
* 《劳动法》第26条第3款:“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改制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改制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8]34号)第2条:“二、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与职工经协商确实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三)项的规定办理。”

(2)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按照该职工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补偿,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则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支付补偿金;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A. 企业月平均工资按以下方式计算: 改制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全部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B. 其中,工作年限按以下方式计算:a.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的标准进行补偿(例如,工作0.3年的按1年计算,工作4.3年的按5年计算)。b. 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改制企业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计入改制企业的工作年限。 * 法律依据: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3号)第1条第5款:“(五)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单位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可计入本单位工作年限。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 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第8条:“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改制企业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