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公司欠钱”还要区分情况,有些时候,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向你借款,但实际上这笔款项被用于公司经营,根据相关的裁判归责,出借人亦有权请求公司和法定代表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无论如何,以个人名义打欠条,只要不是构成合同法上的无效情形的,都可以起诉名义上的借款人。
法律分析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但问题当中是以负责人自己的名义,然而根据债法原理,合同仅对签订双方产生效力,因此,无论如何,只要合同不违法,就可以认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以个人名义打的欠条,那么就可以向其起诉,但是法定代表人有时可能无力偿还借款,此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如果可以证明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的,出借人可以请求单位与其共同承担责任,这种情况下,可以起诉对方公司负责人,也可以把对方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总之,对方公司负责人以个人名义打欠条,那么向法院起诉,以负责人为被告一般是没有问题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四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以公司名义加入债务的,人民法院在认定该行为的效力时,可以参照本解释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则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单位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果加盖了分公司的印章或财务专用章了则是代行公司行为,可起诉分公司与总公司。如果是分公司经理以个人名义写的欠据,且只是签了个人的名视为个人欠款,虽然是欠付公司的应付款但没有公司的印章确认的话,只能起诉个人,起诉公司法理不存立也不会受理的。
一起起诉,口头承诺也具有法律意义,分公司负责人也一块起诉
谁打欠条起诉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