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带斧头会被以影响治安为理由没收吗?求权威人士

2024-12-17 10:55:59
推荐回答(4个)
回答1:

按实际情况,身上带刀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一经定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扩展资料:

根据我国《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管制的刀具是: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它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

第三条 匕首,除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警察作为武器、警械配备的以外,专业狩猎人员和地质、勘探等野外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的,须由县以上主管单位出具证明,经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发给《匕首佩带证》,方准持有佩带。

佩带匕首人员如果不再从事原来的职业,应将匕首交还配发单位,《匕首佩带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

第四条 机械加工使用的三棱刮刀,只限工作人员在工作场所使用,不得随意带出工作场所。

第五条 制造上述管制范围内刀具的工厂、作坊,必须经县、市以上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和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发给《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方准生产。刀具样品及其说明(名称、规格、型号、用途、产量)须送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备案。产品须铸刻商标和号码(顺序号或批号)。

第六条 经销上述管制范围内刀具的商店,必须经县、市以上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和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购销要建立登记制度,备公安机关检查。

第七条 购买上述管制范围内刀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第三、四条关于持有和使用的规定。军队和警察,由县、团以上单位凭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函件,向指定单位定购。

专业狩猎人员和地质、勘探等野外作业人员,由所属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申请《特种刀具购买证》,凭证购买。三棱刮刀,凭单位介绍信向批准经销的商店购买。

第八条 使用上述管制范围内刀具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使用保管制度,加强刀具的管理和检查,确保安全。持有上述刀具的个人,对刀具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赠送、转借他人使用。

发现丢失、被盗,要及时报告公安保卫部门。凡因保管不当,造成丢失、被盗,而酿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九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销售和贩卖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属于管制范围内的各种刀具。严禁非法携带上述刀具进入车站、码头、机场、公园、商场、影剧院、展览馆或其它公共场所和乘坐火车、汽车、轮船、飞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

回答2:

  1、“携带斧头会被以影响治安为理由没收吗?”:
  (1)会不会,没法儿回答你,因为这要看当时执勤的人员的素质、是否依法执勤等。
  (2)能回答你的,是被没收是否合法的问题。
  (3)如你所说,你携带的是“新买的消防斧,家里砍木头要用斧头”,这些应不属于管制刀具,你有权携带,警察没收应属违法。
  (4)但如果你携带的斧子是自己制的、可能涉嫌管制刀具:警察有时暂时收缴交进行认定是否管制刀具,认定有结果后确定是收缴销毁、还是归还你,如果认定不是管制刀具,应当及时归还给你。

  2、“我问这个依据是什么”:
  (1)是否会暂时收缴进行是否管制刀具的认定、起直至最终没收并销毁的依据是:
  A、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非法制造销售携带和【私自保存管制范围刀具的】,【公安机关应予取缔,没收其刀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予以治安处罚;有妨害公共安全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是否管制刀具的认定依据是:公安部《管制刀具认定标准》(二00七年一月十四日实施)。

  B、以下链接供参考:http://news.sina.com.cn/c/2006-08-11/01419715759s.shtml

  3、建议:
  如果是携带新买的消防斧:可以带上购买发票用作证明;
  如果是携木工用斧头,因为同时还要携带其他木工工具,一般也可以证明用途,不会有太大的麻烦。
  如果真的遇上警察要没收的情况:可以及时说明情况、提供验证所说情况的联系人,尽量避免麻烦。

回答3:

携带你说的斧头进入公共场所肯定是不允许的,就象管制刀具一样,进入机场或候车厅,均不允许。因此如果要带这个东西走,最好放进行李包,办理托运。放在私家车里或拿在手里,警察看到后为公共安全需要,首先应进行询问,如果这是你的劳动工具,你以此为生,并有相关证件,我认为不应被没收。不过手拿斧头,在公共场所游荡肯定是不适宜的。

回答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