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物流公司购买的半挂车能入固定资产吗?进项税能抵扣吗?

2024-12-14 20:4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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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在这次新《税法》中,增值税条例主要做了五个方面的修订。 1、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修订前的增值税条例规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实行生产型增值税,这样企业为购进新机器所承担的税负会比较重。为减轻企业负担,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删除了有关不得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的规定,允许纳税人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税的转换。这一条例的修改,使一些正处于发展中、资金不太充裕的企业敢于求发展,大跨步的前进,很符合在金融危机这一特殊的时期中实行。
2、二是为堵塞因转型可能会带来的一些税收漏洞,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规定,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自用消费品(如小汽车、游艇等)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每一次有新的法规政策出台后,由于书面语言的漏洞,使一些“不老实”的企业和个人有空子可钻、打擦边球。这一条的增加,俨然成了新“税法”有序执行的“镖师”。
3、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修订前的增值税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6%。根据条例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从1998年起已经将小规模纳税人划分为工业和商业两类,征收率分别为6%和4%。考虑到增值税转型改革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负担水平总体降低,为了平衡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税负水平,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扩大就业,所以应当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又因为现实经济活动中,小规模纳税人混业经营的情况十分普遍,在实际征管中难以明确划分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因此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将征收率统一降至3%。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小规模纳税人不再划分行业,并统一执行3%的征收率,但是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降低了,规定了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分别为50万元和80万元。所以,对于现在的小规模纳税人应特别注意,自2009年1月1日起,其销售额或营业额超过上述标准的,次月应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否则按增值税规定的税率纳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4、将一些现行增值税政策体现到修订后的条例中。主要是补充了有关农产品和运输费用扣除率、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资格认定等规定,取消了已不再执行的对来料加工、来料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设备的免税规定。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不断的完善,我们出口总额不断扩大,对于当初从事“来料加工”和“来料装配”的企业的估计政策予以取消,同时对于来料加工出口货物继续予以免税政策。
5、根据税收征管实践,为了方便纳税人纳税申报,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缓解征收大厅的申报压力,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明确了对境外纳税人如何确定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扣缴地点和扣缴期限的规定。新条例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由10日延长至15日,是指 2009年1月发生的销售额或营业额所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在2009年2月15日前申报缴纳。应特别注意的是,在2008年12月发生的销售额或营业额所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仍然是在2009年1月10日前申报缴纳。
增值税转型改革在千呼万唤中以“全面转型”姿态高调出场。经测算,2009年,此项改革将减少当年增值税约1200亿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约60亿元、教育费附加收入约36亿元,增加企业所得税约63亿元,增减相抵后将减轻企业税负共约1233亿元。这一被称为“我国历史上单项税制改革减税力度最大的一次 ”改革方案,对于我国经济的持续平稳较快发展,必将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是我国流转税体系中三大主体税种,在我国税制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所有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而交通运输、建筑安装等其他劳务则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在税收实践中纳税人同时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情形十分普遍;消费税是在对所有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量消费品征收的,因此,消费税纳税人同时也是增值税纳税人。
鉴于营业税、消费税与增值税之间存在较强的相关性,消费税条例和营业税条例也存在增值税条例的上述两个问题,因此为了保持这三个税种相关政策和征管措施之间的有效衔接,有必要同时对消费税条例和营业税条例进行相应修改。
二、这次消费税条例主要作了两个方面的修订。
1、将1994年以来出台的政策调整内容,更新到新修订的消费税条例中,如:部分消费品(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的消费税调整在零售环节征收、对卷烟和白酒增加复合计税办法、消费税税目税率调整等。甲类香烟消费税由45%调至56%,乙类香烟由30%调至36%,雪茄由25%调至36%。同时在批发环节增设从价税,税率为5%。中国拥有3.5亿烟民,而每年死于与吸烟有关疾病的人就是100万,所以,对烟草课以重税,对烟民的吸烟量有一定的控制作用,并且适应国际趋势。
2、与增值税条例衔接,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对消费税的纳税地点等规定进行了调整。
消费税是我国流转税体系中三大主体税种之一,在我国税制中地位十分重要。与原消费税暂行条例对比,新条例将1994年以来出台的消费税政策调整内容更新到新修订的消费税条例中,法律层级上升。同时,新消费税条例结合当前人民生活水准提高和消费水平提高的实际,相应取消和增加了相关应税品目,对一些不利于节能减排,污染严重的项目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对一些税目税率进行了调整。这次修订充分体现出消费税的税制改革原则,契合兼顾组织收入与调控经济,促进企业发展及关注民生等各方面的需要。
三、营业税条例也主要作了以下四方面的修订。
1、调整了纳税地点的表述方式。为了解决在实际执行中一些应税劳务的发生地难以确定的问题,考虑到大多数应税劳务的发生地与机构所在地是一致的,而且有些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现行政策已经规定为机构所在地,将营业税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由按劳务发生地原则确定调整为按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原则确定。这一条例的修改,无疑又更方便了纳税人缴税。
2、删除了转贷业务差额征税的规定。这一规定在实际执行中仅适用于外汇转贷业务,造成外汇转贷与人民币转贷之间的政策不平衡,因此,删除了这一规定。
3、考虑到营业税各税目的具体征收范围难以列举全面,删除了营业税条例所附的税目税率表中征收范围一栏,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4、与增值税条例衔接,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进一步明确了对境外纳税人如何确定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扣缴地点和扣缴期限的规定。
新营业税条例在总体构架上延续了老条例的脉络,使营业税法规保持了基本稳定。同时,新营业税条例充分借鉴了其他税收法律法规已经取得的成果,将老条例中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合理、差额征税项目不系统、纳税发生时间不明确、地点表述不合理等问题进行了修改,最大程度地做到了税种间的统一和衔接。新条例还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有利于指导今后的经济发展。比如针对金融衍生品发展较快的特点,新条例将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三类业务买卖扩大为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