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2006)的有关规定,税收返还(包括: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等),属于政府补助,在计入当期损益时,应当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但是,如果享受的税收优惠是直接减征、免征等形式的,这类税收优惠不属于16号准则所规范的政府补助,不确认“补助收入”,直接在确认相关的税费时扣减。
新会计准则取消了"补贴收入"科目。其核算内容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