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什

2025-02-27 22: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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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同时,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二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4年对《安全生产法》的修改,主要侧重三个方面:一是更加注重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二是侧重如何进一步强化政府的安全监管;三是注重责任的追究。

2020年3月10日,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党组成员尚勇透露: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将于本年度颁布出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新闻网—官方谈《安全生产法》修改 大幅提高行政追责力度

参考资料来源:新华网—应急管理部: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今年将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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