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来越多的求职者开始重视《劳动法》了,而随着这几年社保政策不断调整和变动。很多求职者在入职的时候也面临一个问题,就是在新公司的试用期是不是公司应该买保险?因为很多人辞职之后的保险是停交的,这样很容易出现脱保的情况。而入职新公司后一般都是新公司 统一购买,但是试用期的保险似乎现在还处于一种灰色地带。
其实根据《劳动法》的明文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要依法购买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而试用期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所囊括的范围之内的。也就是说,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是需要为员工购买保险的。而这一时间在《社会保险法》中也有明确的规定,是在 用工之后的三十日内。
那么,可能会有一些用人单位会问了,如果和求职者事先约定好,在试用期内不为其购买社保,待试用期完成后,转正时候再购买是否可行呢?其实即便是有这样的约定,而且双方认可的话,也是属于违法的行为。这就是用人单位和员工对劳动法的理解不到位造成的结果。
因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一起进行的,而且是强制进行的。即便是在试用期内,也是需要购买保险的。而且,在试用期内,如果员工没有参保的话,其实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也存在一定的风险,比如说工伤等等。因此,及时参保是对双方的负责。
试用期需要给员工上社保。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试用期期间包含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为处于试用期的员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因为试用期是合同期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不是隔离在合同期之外的。所以在试用期内也应该上保险。另外,单位给员工上保险是一个法定的义务,不取决于员工的意思或自愿与否。
根据《劳动法》第21条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试用期应当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所以说随即推翻了试用期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
员工和用人单位一旦建立劳动关系就必须要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对于建立了劳动关系应该缴纳社会保险管理者没有清晰的概念。但是不少用人单位还提出,他们并不认为试用期双方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尤其是实践操作中试用期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单独签订试用期协议的现象非常普遍。其实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不管你与员工签不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就会被认定你们是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是法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从劳动法该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部发[1996]354号《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3条之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也就是说,试用期同样属于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因此,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