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首先,强奸的行为属于结果无价值,不构成犯罪。其次,张某以强奸的故意打晕男子时,其先前行为即对该男子形成无法反抗的暴力压制。后张某在此种压制的延续下,取走男子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综上,张某构成抢劫罪一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