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老军人对这位小战友说:如果仅仅就是提问所涉及的“腰椎间盘突出”,就是从军档案有“部队(医院)出具的慢性病(原始)病历”,也是无法申请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级民政局(今后的退役军人事务局),认定“带病回乡军人”。关键在于《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民发[2011]218号)网页链接,所有等级和条款中查索不到“腰椎间盘突出”的字样!
有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对于带病回乡军人认定,是从2009年开始的,依据《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 第八条规定: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对此前退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也按照本通知精神办理。所以对于2010年退伍,在部队时训练导致腰椎间盘突出,档案里有部队出具的慢性病病历(部队系统医院的原始病历),从理论上属于带病返乡退伍认定范畴。
但是《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病评残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此,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应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这里的患病是指,能够直接造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列举残情的慢性疾病。
而《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版2004年就已经颁布,2012年作了部分修订),全文(十个等级、几百条明细条款)中,检索不到“腰椎间盘突出”的相应一个文字的情况下,你的申请当然就会给县市区级民政局打回的。
所以作为一个71年入伍的五级残疾军人只有对你说:你并不要纠缠于“腰椎间盘突出”和“有部队出具的慢性病病历”里面,而是应对腰椎间盘突出的后遗症,到地方医院最少进行半年以上的诊治(住院更好):诊治后还是下肢无力或下肢肌力下降,具有《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八级条款的(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5.单足全肌瘫肌力4级),并有公立二三级医院开具证明的,那么就可以去县市区级民政局申请认定“带病回乡军人”(新评定残疾军人,依据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50号)规定,是要在受伤之日起,三年内评定)。
我跟你一样的情况 现在问题解决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