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之间区别有哪些

2024-12-14 22:5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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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您好,一般情况下,信用卡诈骗罪与盗窃罪之间的界限不难区分,容易混淆的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情形。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区别:

第一、犯罪客体不同。信用卡诈骗罪不仅侵犯公民财产权,而且还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属于复杂客体;而盗窃罪侵犯的仅仅是公民财产权,属单一的客体。

第二、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盗窃罪主要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获得受害人的财产,受害人往往处于被动状态;诈骗罪主要通过欺骗的方式让受害人自愿交付财产,受害人往往处于主动状态。即信用卡诈骗罪主要是通过“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让受害人自愿交付财产,受害人往往也处于主动状态。

另外,两罪在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的区别并无不同,本文不再赘述。在厘清上述两罪在犯罪客体与犯罪的客观方面区别后,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对被告人按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理由如下:

一、从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看,某的行为符合信用卡诈骗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本案中,某伪造被害人的身份信息取得银行卡和手机卡,通过“支付宝”及“微信”支付的方式将被害人的银行存款转走的行为而取得信用卡是欺骗行为而不是盗窃行为,其行为属于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情形,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形,故某的行为符合信用卡诈骗的犯罪情形。

二、从犯罪的客观方面看,某的行为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特征。区别诈骗罪和盗窃罪最关键的是要厘清行为人取得财产到底是其窃取的,还是所有人或持有人"自愿"处分。本案中,某伪造被害人的身份信息取得银行卡和手机卡,通过“支付宝”及“微信”支付的方式将被害人的银行存款转走,主要原因是某的伪造信用卡的欺骗行为造成银行或其他支付机构错误地认为是被害人的支取行为,王某取得被害人的存款并不是通过窃取银行或支付机构以及被害人的方式获取的,银行或支付机构以及被害人并不是被动状态,而银行或支付机构自愿将被害人的银行存款正常转走或支取,是银行或其他支付机构自愿的支取行为。因此,某的行为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特征,不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特征。

三、从犯罪客体看,的行为侵害了国家金融制度中的信用卡管理制度。某伪造被害人的身份信息取得银行卡和手机卡,通过“支付宝”及“微信”支付的方式将被害人的存款转走的,同时使银行向本无权支配使用该银行卡账户下钱款的被告人错误地进行支付,侵害了信用卡的正常结算管理制度以及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同时,某的行为也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属于侵犯复杂客体。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仅仅是公民的财产权,属侵犯单一客体。故某的行为不应当构成盗窃罪而应当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回答2:

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两者都使用骗术,后者也可能获得财产利益,这两点相同;但是,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物数额要求和侵犯的客体,均有不同。如果严重地侵犯了两种客体,一般依从一重罪 处断的原则按诈骗罪处治;如果先后分别独立地犯了两种罪,互不牵连则应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