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做帐方式如下:
借:管理费用 100÷(1+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00÷(1+3%)×3% 贷:库存现金 100。
二、其他改变和应对:
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 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 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 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