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的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对于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盗窃罪的行为是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
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
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并非只要窃取了公私财物,既构成盗窃罪。盗窃行为在以下五种情形构成盗窃罪。
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既可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多次盗窃。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3、入户盗窃。非法进入供他的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4、携带凶器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不要求行为人明示、暗示带有凶器,更不要求行为人使用凶器,对被害人使用凶器而取得财物的成立抢劫罪。
5、扒窃。行为是发生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上。单位组织、指示盗窃,符合盗窃罪相关规定的,追究组织者,指使者,直接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盗窃罪是一种财产犯罪,因而在刑法理论上一般把盗窃对象界定为公私财物,这无疑是正确的。因为公私财物是一定的财产所有权的物质载体,盗窃罪正是通过秘密窃取财物而侵犯财产所有权。 在刑法理论上,关于盗窃罪的对象存在以下诸观点:一是有效说,认为只要具有经济价值
盗窃罪是一种财产犯罪,因而在刑法理论上一般把盗窃对象界定为公私财物,这无疑是正确的。因为公私财物是一定的财产所有权的物质载体,盗窃罪正是通过秘密窃取财物而侵犯财产所有权。
在刑法理论上,关于盗窃罪的对象存在以下诸观点:一是有效说,认为只要具有经济价值,具有用途和效能的物品,都是财物,都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二是有形说,认为刑法上的财物指有具体形状的物体,而煤气、电力等无形物不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三是动产说,认为盗窃罪的对象只限于动产,不动产不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四是持有说,认为只有事实上可以支配、控制的财物才是盗窃罪的对象;五是管理说,认为只有那些具有管理可能的财物,才可成为盗窃罪的对象。这些观点都是从某一方面界定盗窃罪的对象,因而不无偏颇。我们认为,盗窃罪对象的本质特征是体现财产所有权的物质形态。因此,只有从财产所有权这一盗窃罪的客体特征入手,才能科学地揭示盗窃罪对象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