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但满足条件后,仍应去民政局、人民法院等机构解除双方婚姻关系,除了夫妻中其中一人死亡外,没有“自动离婚”这种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