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房屋是因承租人的原因发生火灾,则出租人不用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现行民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承租人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的合同。出租人应当保证,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内符合当事人约定的用途。租赁期间内,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出租人应当负担维修的义务。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造成租赁物损耗的,承租人不用对出租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租赁物因为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有毁损或灭失,承租人也不用承担民事责任。但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承租人对于租赁物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如果承租人因自己的过错而造成租赁物的毁损、灭失,那么承租人就应当对出租人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或者违约责任。因此,如果是因为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火灾,造成厂房毁损,或者造成承租人的损失,导致租赁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如果火灾是由于承租人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则承租人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失,不得要求出租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九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租赁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修缮义务归属的,原则上由出租方负责修缮,但是由于承租方的过错造成损坏的由承租方负责。另外,即使出租方在签订合同签时告知承租方房屋有设计瑕疵、超过使用年限等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承租人表示可以接受的;但由于上述问题导致房屋损坏的,出租方不能免责。由承租人的原因导致火灾的,由承租人负责修缮;因为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火灾的,由出租人先垫付修缮费用(以保护承租人的权益和合同的继续履行),然后向应当负责的第三人追讨。
因承租方原因发生火灾,房东不需要承担责任。
要看什么原因的,如火灾是由于建筑本身(如非法改造)原因或者管理不善(消防安全隐患不解决)原因而导致的火灾,房东是需要承担责任的。
可以举一个案例:
案件回顾:
2017年的11月20号,湖州市吴兴区大港村一民房,突然着火,导致另外两名租客死亡。

火灾发生后,经吴兴区消防大队调查,起火原因为停在楼梯间内的电动自行车违规充电引发火灾。经法院审查查明,该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为被告人胡某,当晚其由自己房间内临时拉出电线给电动车充电,且将电动车停放在楼梯间内。起火后烟气沿楼梯向上蔓延,导致楼上租住人员无法逃生,从而造成租住在此的李某父子吸入炭尘、一氧化碳后双双殒命,其行为构成失火罪,于2017年11月20日被吴兴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与此同时,经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以来,被告人强某将位于吴兴区大港村强家兜9号的自建房出租给被告人胡某等人使用。在此期间,公安、消防和当地政府多次对强某的出租房进行消防检查,发现存在较多消防安全问题,特别是在2017年11月15日向其发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拆除私接电线,租房内充电的电动自行车一律停到租房外面。强某签收通知书后依旧我行我素,对存在的隐患视而不见,不配合整改,终于在事隔5天后酿成大祸。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因过失引发火灾,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被告人强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2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
火灾发生后,经调解,胡某、强某赔偿遇难人员家属116.2万元。但再多的钱,也无法挽回逝者的生命。
什么是失火罪:
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什么是消防责任事故罪:
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作为房东和租户,
对于消防安全都不能疏忽。
出租房消防安全,人人有责!
特别是那些“甩手”房东,
对出租屋要进行有效管理和维护,
否则租客失火,
自己也要承担连带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