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一)一方当事人有过错,其他当事人无过错的,有过错的为全部责任,无过错的为无责任;(二)两方以上的当事人均有过错的,作用以及过错大的为主要责任,作用以及过错相当的为同等责任,作用以及过错小的为次要责任;(三)无法确定各方当事人有过错或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为无责任;(四)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其他方为无责任。
在交强险12万内不分责,主要是医药赔偿限额1万元,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
超过交强险的部分,按责任比例三七或四六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