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质疑函回复后招标文件做了部分修改,开标时间需要延期吗

2025-02-27 21:43:02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延期开标应该和招标人做书面报告的,如果没有严重时间的影响尽量不要延期开标。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

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开标时间当然需要顺延。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第十条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回答2:

需要。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扩展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回答3: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开标时间当然需要顺延。
参考资料:中国招标公共服务平台“招标采购大讲堂”和“政策法规”

回答4: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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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5:

在收到质疑函并对招标文件做出部分修改后,是否需要延期开标时间,主要取决于修改的内容是否影响了投标文件的编制。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如果招标文件修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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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导入对比文件,提交两个或多个文档自动分组后进行两两互比

5、对比内容包括文字和图片,和招标文件相同内容将过滤剔除

6、文本对比报告分为相似句子和相似段落,标红的则为相同或高度相似句子或相似段落。

7、相似图片报告展示高度相似图片列表,点击图片可定位与之对应的相似图片

8、点击打印报告可自行打印成PDF版报告保存

处理措施:如果修改的内容确实影响了投标文件的编制,那么为了确保所有投标人都能够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参与投标,同时给予他们足够的时间来根据修改后的招标文件调整和完善投标文件,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顺延的时间应当足够投标人重新编制或修改投标文件,通常至少为15日(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如果招标文件修改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

如果修改的内容不涉及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或者对投标文件的编制没有实质性影响,那么可以不需要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即可以正常开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