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管局、物价局、法院。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本来应该是平等的关系,业主花钱买服务,物业公司受雇做事。
物业管理制度本是由香港传入大陆,在逐渐完善行业规章制度的的同时,也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垄断现象。于是就导致了部分物业公司仗着产业大、拥有市场垄断资源欺压业主的情况出现,其中最常见的手段之一就是乱收费。面对这种情况,业主必然非常气愤,这时候应该冷静下来尝试跟物业沟通,若沟通无果,则可以整理好证据,然后进行投诉。有以下三种投诉途径:
为什么要找权威部门进行处理?1.房管局:房管局作为当地房地产行政直接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有任何不满意的地方都可以像该部门投诉。2、物价局:作为政府负责物价工作的行政机构,有任何物价问题向它反映是再合适不过了。3、通过法院提起诉讼:物业与业主之间的纠纷完全可以通过法院诉讼来解决,不过一般情况下不建议大家这么做,因为毕竟属于民事纠纷,如果情况不是特别严重,一方面实在没有必要浪费司法资源,另一方面诉讼往往需要较长的流程,业主们面临的实际问题也不能立马得到解决。
比起以上三种投诉方法,我更建议大家积极的发挥业主委员会的功能或者搬家。业主委员会有权利也是义务需要对物业服务定期进行考核评定,调解业主与物业服务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对于物业服务不满意可以反映给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商议重新选定物业公司。搬家虽然听起来是个很“有钱任性”的解决办法,但却是最直接省心的解决办法,如果经济条件不允许,那还是建议考虑投诉或者利用好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功能。
物业公司和业主本就站在利益的对立面,物业想少做事多收费,而业主则希望少交费多享受服务,所以两者之间容易产生矛盾是显而易见的。不管是身为业主还是物业公司,考虑问题不能只取决于自己这一方的立场,物业公司要遵守行业规范,多为为业主办实事,不要想着当业主的“领导”,这样才能让企业更好的发展。前段时间丰巢对滞留件二次收费事件一下子把顺丰推到了快递行业的风口浪尖上,不仅是快递行业,其他服务行业也应该借此事件反思一下。对于业主,我个人希望大家考虑问题不要只想着自己,而应该从整体业主的利益出发,多体谅他人,对物业也多一份理解和包容,让社会上多一些“六尺巷”的佳话。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乱收物业费这一现象是非常普遍的,那么什么是物业费呢?物业费是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简称,它是由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业主收取的费用,且这个费用是从业主办理入住手续之日起按月缴纳的。我们已经了解了物业费的概念,当发生物业乱收费的现象时,我们可以到哪里去投诉呢?
第一、可以向物价局投诉。因为我国的物业费是由物价局协商制定并且备案留底的,当我们遇到物业管理乱收费现象时,我们可以直接向物价部进行投诉。因为物价部门儿有相关的物价规定与备案,物业乱收费肯定违反了物价局的相关规定,所以我们可以向物价局投诉。
第二、可以向房管局投诉。因为我们居住的房子的一系列问题都属于房管局的管理范围,作为纳税义务人的我们向国家交纳了我们的应尽的房产税。所以当我们遇到物业乱收费的现象时,房管局也有义务保障我们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所以我们有权利向房管局去投诉。而且物业乱收费的现象也属于房管局的管理范围,所以我们可以向房管局投诉。
第三、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物业管理费也属于我们消费者的消费范围,而乱收物业费会损害我们这些消费者的利益。所以我们这些消费者就有权利向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而且消费者协会也有义务帮助我们这些受到损失的消费者,所以我们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当发生物业乱收费的问题时,我们可以向物价局、房管局和消费者协会投诉。
对物业乱收费五个途径处理:
1、向物价局投诉,前期物业收费要经过物价局批准,物价局对物业公司执行收费规定,有权有义务监管。
2、向房管局投诉,房管局是物业公司的行业管理部门,有义务对物业公司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3、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4、向法院起诉。
5、成立了业主大会的,可以向业主大会反映。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六十四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扩展资料:
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第十六条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物业管理条例
首先我们来看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以上我们可以发现,物业收费其实是没有硬性标准的,服务质量越高收费越高
但是,确实物业服务中会存在服务不佳,乱收费的情况,这里我们一定要注意保留好证据!录音、图片、文件等。
好了,那么谁来管呢?
再看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以上我们可以看见,主管部门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来管理,那么我们该找谁?
很简单,首先找当地街道办,街道办有义务协助业主处理与物业企业之间的纠纷,如果处理不了,街道办也有义务告知你具体的投诉地址电话,热心的街道办甚至会主动帮你处理。
还有什么不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