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审核材料汇总
2016-11-02 华腾企业顾问方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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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审核材料汇总
依据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中基协发[2016]4号)中关于提交法律意见书的相关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须对一下情况作审核并作出整体意见说明。
一、 关于申请人的设立及有效存续(调档)
二、 关于申请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
三、 关于申请人的现有股权结构及控股股东
四、 关于申请人的实际控制人
五、 关于申请人的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关联方(确认客户名字有多少公司,经查询需在询问笔录签字)
六、 关于申请人开展业务的从业人员、基本设施和条件(需要实际办公地址拍照,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赁合同等相关文件,并提供含股东法人在内至少5名公司人员,并有社保证明)
八、 关于申请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律所提供)
九、 关于申请人基金业务外包情况
十、 关于申请人的高管人员的从业资格
十一、关于申请人的刑事、行政处罚或其他处分情况
十二、关于申请人最近三年涉诉或仲裁情况
十三、关于本次申请的申报文件
需申请人提交如下资料,以满足上述事项之审核:
1、营业执照副本;
2、公司章程;
3、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如股东是法人机构,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需说明是否有同业竞争);公司实际控制人;
4、公司股东、法人及高管无刑事处罚证明(无犯罪记录),无行政处罚(个人征信)、无行业禁入证明;
5、股东出资证明(验资报告);
6、申请人的再投资情况说明(是否设有分支机构或子公司、参股公司)
7、经营场所租赁合同、产权证(如办公场所是公司自有物业,提交所有权证);
8、申请人高管(董、监、高)及从业人员资质证书、从业资格;
9、申请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0、申请人基金业务外包情况;
11、备案申请书; 以上只是范例,如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有特殊情况,另行通知申请人补充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