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和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扩展资料
案例:私拆消防封条,2名企业负责人被拘
6月24日,相城区消防大队在对辖区珍珠棉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摸底排查中发现,位于阳澄湖镇岸山村的苏州钦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和苏州恺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租用的厂房均为普通厂房,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在车间使用丁烷进行发泡生产珍珠棉,火灾及爆炸的危险性较大。
为有效预防此类火灾事故发生,根据《消防法》的有关规定,消防大队依法对以上两家珍珠棉生产企业实施临时查封。
7月12日,消防民警在例行检查中发现,两家企业被查封的丁烷车间均在生产使用。其中,一家企业私自撕毁了贴在用电箱的封条;另一家企业为不破坏封条,在用电箱开洞取电。
经派出所调查,确定杨某和薛某在厂房被查封期间分别擅自使用过临时查封场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六项,故而对两人分别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