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记载事项都包括哪些内容?

2025-01-02 20:43:06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票据的绝对记载事项:

(1)表明“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汇票是一种要式证券,出票行为是一种要式行为,故汇票的作成必须符合法定的格式。汇票的格式就是作成汇票后表现于汇票之上的内容。该内容可分为绝对应记载事项、相对应记载事项和非法定记载事项。 

扩展资料

1、绝对记载事项。

是指《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如不记载,票据即为无效的事项。包括票据种类的记载,票据金额的记载,票据收款人的记载和年月日的记载。

2、相对记载事项。

是指除了必须记载事项外,《票据法》规定的其他应记载的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可以记载,也可以不记载。记载的,按照记载的具体事项履行权利和义务;未记载的,适用法律的统一认定。例如,《票据法》规定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这里的“背书日期”就属于相对记载事项。还有付款地和出票地。

3、任意记载事项。

是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是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例如,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的不转让,其中的“不得转让”事项即为任意记载事项。

4、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记载事项。

是指除了据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外,票据上还可以记载其他一些事项,但这些事项不具有票据效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票据记载事项

回答2:

票据记载相关事项是票据行为的一项重要内容。票据记载事项一般分为必须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以及不发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几项。下面来具体介绍票据的这几项记载事项的具体内容,来便于大家记忆和区分。
  票据记载相关事项是票据行为的一项重要内容。票据记载事项一般分为必须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以及不发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几项。下面来具体介绍票据的这几项记载事项的具体内容,来便于大家记忆和区分。
  票据记载事项具体包括:
  (1)必须记载事项
  如不记载,票据行为即为无效(各类票据有具体的必须记载事项)
  ①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票据无效;
  ②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③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2)相对记载事项
  相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应该记载而未记载,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得票据失效的事项。如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等属于相对记载事项。
  如果未记载,由法律另做相应规定予以明确,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未约定,按法定)例如:背书日期、承兑日期、保证日期等。
  (3)任意记载事项
  任意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如出票人在汇票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其中“不得转让”事项即为任意事项。
  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如: “不得转让”字样。
  (4)不发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
  不具有票据效力,银行不负审查责任。
  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由自己或指示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受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即某些可以代替现金流通的有价证券。广义的票据泛指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狭义的票据仅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有价证券。

回答3:

票据记载事项是指作为要式有价证券,票据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方式制成。票据上所载事项都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如欠缺某法定事项,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该票据则无效的票据记载事项,按记载后的效力,可分以下几类:应记载事项。法有明文规定绝对应记载的,如表明票据种类的文字,一定的支付金额,无条件支付命令,发票日等。相对应记载的,如付款人姓名或商号,受款人姓名或商号,发票地,付款地,到期日等。任意记载事项。这些事项记载与否,不影响票据的效力。如指定预备付款人,利息及利率,免除担保承兑责任等等。现实中所用票据实际上都由一定机关规定格式并印刷妥当,签发票据只须将空白事项填写,再签名盖章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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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4: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分为绝对应记载事项、相对应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不产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不得记载事项。
绝对应记载事项是票据上必须记载事项,如漏缺其一则票据无效。《票据法》第二十二条、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五条详细规定了汇票、本票、支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
相对应记载事项,也是《票据法》规定必须在票据上记载的事项,若不记载,法律另作相应规定予以推定,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如票据上的付款地、出票地、背书日期、被保证人名称等。
任意记载事项,是根据《票据法》规定,可由当事人按其意愿任意记载的事项,如禁止背书、委托收款背书、质押背书等。这些事项一旦记载,则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不产生票据法上效力的记载事项是指票据上记载了票据法规定以外的事项,如签发票据的原因和用途、收款人银行账号等。这种事项的记载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但有民法上的效力。
不得记载事项,是指按票据法规定,不得在票据上记载的事项。这类事项分为两种:一是该类记载无效的事项。该项记载无效,票据仍然有效。如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若记载有条件,该记载条件无效,背书仍有效。二是使票据无效的事项。这些事项记载后,整个票据无效。如附条件支付的记载,票据即归无效。

回答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