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单位收取押金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应当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2、 《劳动合同法》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和要求提供担保】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八十四条 【扣押劳动者身份等证件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按照法律规定押金是必须退还的,如果不退,还可以请仲裁委员会来调解或者仲裁
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能收取劳动者押金,收押金的行为本身就是违反劳动法的。
可以先向劳动局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要求解决。这种处理会比较快。
不行就申请劳动仲裁,仲裁不服还可以诉讼。
注意收集能证明劳动关系存在和对方收取押金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