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没有过时效,可以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二、用人单位应赔偿的金额分几部分
1、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赔偿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因此,单位超过一年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其中一年内未签合同的部分应该补发一倍工资,计算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因此应补发11个月工资,即8800元。
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因此,单位应该按照经济补偿金的2倍进行赔偿。从2009.3.28至2010.10.15共工作1年7个月,经济补偿金为2个月工资,赔偿金应为3200元。
扩展资料:
经济补偿金的个税计算
根据《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文件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退职费、安置费等所得要按照以下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即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2、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3、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4、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动合同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经济补偿金
1、时效没过,劳动仲裁的申请时效是从争议发生时起一年。
2、你需要收集其他证明你在该单位工作的证据,比如工资条、工牌等等。
3、具体的申请劳动仲裁的事宜可以委托专业律师办理。
应该主张多少钱,经济补偿是多少,你自己按法律规定计算。关键是证据,你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证据,你的收入证据,加班证据等。你的仲裁时效肯定有,如果仲裁委员会不受理,你可以凭不受理通知书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建议你用一小时看一下《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你就知道该怎么办了,而且会使你一生受益。
注意收集证据,证明你的工作年限,加班等。如果仲裁或诉讼,这很重要。
如果还有问题,你再来问我,如果你满意,请采纳我的答案。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入职满一月未签合同公司必需支付双倍工资、满一年未签合同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无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必需支付经济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仲裁时效为离职后一年、该公司应该支付未签合同11个月的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算一年不满半年算半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一个月的赔偿金和补缴社保(社保计算问社保人员)、按本人工资计算、事由;进厂至现在所发生的经过、日期等勿要据实。请求;如1、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多少、2、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多少、3、、4、等等。建议同事多人申请仲裁。祝一切顺利!
1、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主张未签合同的二倍工资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合同的二倍工资的。未签合同不能要求经济补偿金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