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因雇主的侵权行为而受伤,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去法院起诉立案需要有原告身份证明,起诉状,并预交案件受理费。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任作顺负事故全部责任;陶镭无责任;王兆贤无责任。王兆贤系被告任作顺的雇佣售票员。任作顺驾驶豫A-63470号少林牌中巴客车挂靠在荥阳客运公司。 本案就原告起诉产生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王兆贤系任作顺的雇佣售票员,其受伤是在雇佣合同规定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应以雇主王兆贤为被告起诉。 二种意见认为:按照侵权法理论,任作顺和陶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兆贤受伤,系共同侵权人,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应以任作顺和陶镭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到法院。 三种意见认为:应以任作顺和荥阳客运公司为被告,此次事故中,任作顺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以其为被告诉至法院,但荥阳客运公司系任作顺车辆挂靠单位,对该车有管理责任,对事故发生也应负一定责任,故由荥阳客运公司与任作顺作为共同被告。 四种意见认为:王兆贤受伤是因侵权行为、雇佣关系多种法律关系产生的,其有权选择上述三种意见中的一种起诉。 笔者同意第四种意见。 王兆贤以侵权法理论以任作顺和荥阳客运公司为被告起诉至中原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