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生部门和卫生部门合并后,计生部门原有的业务交卫生部门,卫生部门设立专门的科室,管理计生工作。
对于有编制的人员,由卫生部门接管。
对于没有编制的人员,原则进行辞退,并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给予补偿。
对于确实需要继续聘用的,可以由卫生部门签订新的合同。
朋友,计生要和医院合并?您说的是计生办和医院合并,好像没下文吧?您这是哪里的措施。另外,编制不是合并不合并能解决的,需要编制办核编的,甚至招录聘用制人员也是需要核编的,所以即使合并,一般两种可能,没编制的按照现在的待遇继续在合并后的单位工作,或者因为合并,合并后的单位不需要过多的聘用制人员,需要裁撤。当然,也有可能因为合并及工作分工,新合并的单位需要更多的聘用制人员,但是就现在的形式看,这种可能性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