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但不限于”这是利用这种方法,后面通常会列举几种情况,意思是包括后面所列明的几种情况,但不仅仅只有这几种情况,还有其他一些在性质上相同或相似但没有列明出来的情况。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没有列明出来的事项只能是与已经列明的事项在性质上相同或相似的,才能包括在内。
双方的意思都表示一致而达成的一种契约,这个事项就是协议,在法律上就叫合同。
合同或协议一般只是名称,叫法的不同。只要不违反法律和道德风俗,当事人可以任意约定合同或协议的名称、内容、形式,都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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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协议书是指社会集团或个人处理各种社会关系、事务时常用的“契约”类文书,包括合同、议定书、条约、公约、联合宣言、联合声明、条据等。狭义的协议书指国家、政党、企业、团体或个人就某个问题经过谈判或共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订立的一种具有经济或其它关系的契约性文书。协议书是应用写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协议书是社会生活中,协作的双方或数方,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双方或数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的书面材料。协议书是契约文书的一种。是当事人双方(或多方)为了解决或预防纠纷,或确立某种法律关系,实现一定的共同利益、愿望,经过协商而达成一致后,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记录性应用文。
订立协议书,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从制度上乃至法律上,把双方协议所承担的责任固定下来。作为一种能够明确彼此权利与义务、具有约束力的凭证性文书,协议书对当事人双方(或多方)都具有制约性,它能监督双方信守诺言、约束轻率反悔行为,它的作用,与合同基本相同。
口头协议一律无效;书面协议有三种形式,即合同中的条款、独立的协议书及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其他书面形式。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协议书
就是“除列举的项目之外,还有未列举的类似项目”的意思。
这样表述的原因:模糊说辞。
1、项目太多,无法全部列举。
2、担心列举项目有遗漏而影响自己利益。
3、故意模糊,留下余地。
协议与合同:
双方的意思都表示一致而达成的一种契约,这个事项就是协议,在法律上就叫合同。
一般来说,生效的合同和协议法律效力就是相同的,除非没有生效或因为一些条件而失效。比如:合同或协议的一方是个7岁的小孩,这样的合同就没有效力。
需要公证的合同或协议只是把合同或协议的效力固定并强化,如果法律没有要求,合同、协议的当事人也没有约定,是不需要特别的公证的。 合同或协议一般两份就够了。合同当事人各持一份,如有第三份,很可能是给见证人或第三人,这个作用也是为了强化合同或协议的效力,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
合同或协议一般只是名称,叫法的不同。只要不违反法律和道德风俗,当事人可以任意约定合同或协议的名称、内容、形式,都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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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注意事项:
1、合同的基本条款要具备,尤其是交易的内容、履行方式和期限、违约责任要约定清楚。
2、查阅国家对该交易有无特别规定,目的在于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合法有效。
3、向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律顾问咨询相关业务的实际开展情况,了解业务发生纠纷的概率和纠纷的起因、种类,以便在订立合同时尽可能避免同样缺憾的发生。
4、可能的话,通过行政机关的公证、律师见证和公证,通过相关机构的中介作用,使合同的内容尽可能完备。
5、签署合同时合同表面要字迹清楚,整洁,推荐使用合同专用纸张打印。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合同
意思是包括后面所列明的几种情况,但不仅仅只有这几种情况,还有其他一些在性质上相同或相似但没有列明出来的情况。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没有列明出来的事项只能是与已经列明的事项在性质上相同或相似的,才能包括在内。
这是常见的法律文书句式。
这个所谓的“包括但不限于”最初来自于英文法律文书,即为“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用于列举具体事实或情形。也就是说,通常用于举例说明前述定义的内涵和外延还无法囊括所有情形。
当然,这里的具体事实或情形列举在一般写作中绝不是毫无意义的附列,某种意义上,这些列举一般涉及利益至关重大,故而可以起到提示对方注意的作用。
“包括但不限于”是指在合同的声明里体现的内容,都包括在他所要求的权利或责任中了,但是还有很多权利或者责任或者对你的限制等等内容他没告诉你,没有在声明里体现的,但是他都享有相关权利。
拓展资料:
合同条款(Contract Terms/Contractual Conditions)合同条款是合同条件的表现和固定化,是确定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根据。即从法律文书而言,合同的内容是指合同的各项条款。
因此,合同条款应当明确、肯定、完整,而且条款之间不能相互矛盾。否则将影响合同成立,生效和履行以及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所以准确理解条款含义有重要作用。
根据合同条款的地位和作用,合同条款主要有以下几条:
一、必备条款和非必备条款
所谓必备条款又称主要条款,是指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所必须具备的条款,缺少这些条款将影响合同的成立。所谓非必备条款又称普通条款,是指合同的性质在合同中不是必须具备的条款,即使合同不具备这些条款也不应当影响合同的成立,如有关履行期限、数量、质量等条款在缺少这些条款情况下,完全可以根据《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的规定填补漏洞。
《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等八项条款,有的学者称这是合同的提示条款,这些条款中有的是合同必备条款,有的是非必备条款。
二、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指由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非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三、实体条款和程序条款
凡是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所享有的实体权利义务内容的条款都是实体条款。如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的规定等都是实体条款。而程序条款主要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的履行合同义务的程序及解决合同争议的条款。
四、有责条款和免责条款
有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当事人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条款,即违约条款。免责条款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除排除或限制其末来责任的条款。
参考资料:合同条款—百度百科
协议中的"包括但不限于"是指所包含的种类包括了所列几种,但除此之外(不限于),还会有其它。
签订协议后,会发生各种各样的情况而影响到协议的履行,因此在协议中通常用列举及兜底的方式将各种情况说明。
“包括但不限于”这是利用这种方法,后面通常会列举几种情况,意思是包括后面所列明的几种情况,但不仅仅只有这几种情况,还有其他一些在性质上相同或相似但没有列明出来的情况。
但没有列明出来的事项只能是与已经列明的事项在性质上相同或相似的,才能包括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