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的。尚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留抵下月继续抵扣。
当然可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只要按规定期限进行了认证,理论上可以无限期结转抵扣。但实际操作中,长期不交税缺乏合理性,税务机关会关注。
当月认证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大于销项税时,没有抵扣完的进项税可作为留抵,待以后各月抵扣。目前,我国税法没有规定最后抵扣期限。
本月进项税大于销项,本月进项税全部拿去认证,本月尚未抵扣完的进项税下月是可以继续抵扣的:
本期需要缴纳的增值税=本期销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当然可以,留在帐面上就可以了,下月继续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