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案例分析

2024-12-14 05:40:32
推荐回答(3个)
回答1:

一、1.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但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 5 人。
2.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法定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千万元。该拟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5千万元注册资本符合规定。
3. 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出资资本的 20%, 而火炬厂的工业产权作价已超过了注册资本的 20%, 不符合法律规定。
4.《公司法》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的 ,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 总数的
35%o两个发起人的出资所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未达到这一要求,因此不符合《公司法》规定。
http://www.gsrtvu.edu.cn/kj/jinchang/jjfx/nlhb/nlhb-1.doc

二、(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的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2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并以其独立的财产承担责任。公司的财产均来自股东的投资,公司一旦成立,股东就丧失了财产所有权,而取得股权。股东个人无直接处分公司财产的权利,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也不得抽回出资。只有当公司终止时,股东才有可能对剩余财产进行分配。因此,不能将公司财产和公司股东的个人财产混为一谈,也不能要求公司股东超出其投资数额而以其他财产来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在本案中,张某具有双重身份,张某既是公司的股东又是公司的债权人。
(2)张某作为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所表现出来的财产,在公司解散时,不能与其他债权人共同受偿,只有在公司财产满足全部债权人的债权以后,才能就剩余部分对公司股东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张某又是公司的债权人,他对公司的债权属于他的个人财产,这一部分财产不属于公司财产的范围。在公司法中,由于公司财产与股东出资以外的个人财产是分离的,所以张某对于公司的债权,应当与公司其他债权人一起参与分配。
(3)法院对本案的处理,首先就公司解散的财产对包括张某在内的债权人的债权进行清偿,然后,就剩余部分财产对公司股东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http://www.jxtvu.com.cn/kczy06c/UploadFiles/2006613115034332.doc

回答2:

1、2011年12月18日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是有效的。依据《公司法》第44条,该会议决定的事项不属于44条规定内容,本案例中也未明确表示公司章程的特别约定,所以四股东所持表决权超过半数,因此有效。
2、甲与泰隆公司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是有效的。甲身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外具有代表公司的权利,虽然在此之前宝鼎公司股东会限制其权利,但是没有公示,甲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3、丙仍然享有股权所有权。丙是以对红盛房地产的股权为出资的,符合《公司法》的要求,也经过了验资转让手续,因此该股权已经属于宝鼎公司。基于法人资产独立原则,无论红盛房地产公司经营的好坏,都由宝鼎公司来继承该股权的权利和义务。
4、(1)依据《公司法》第183条可以申请解散公司,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甲对外签订合同虽然有效,但是缺违反公司内部决议,如果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则热,
可以对其主张权利。(但是是以公司名义)(3)转让股权。(比较难实现,但是也是一种办法)
希望对您有帮助。

回答3: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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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通过法院起诉来维权,问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