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 陈和两位朋友都是股东2.陈某作为公司股东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股东对公司债权和股权的重合是目前有争议的问题,可参见萨罗蒙V萨罗蒙案中的判例,但该判例现已被推翻,我国少有类似案例3.陈某不需赔偿朋友损失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较强的人和性,在仅有3人是股东的情况下公司决策应2人以上决定,并不以出资多少为限,2位朋友在陈某做出决策时没有阻止,即视为共同做出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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