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法是指立法机关通过法定形式将某些立法权授予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得依据授权法(含宪法)创制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它通常具有两方面的内容:①国家行政机关接受国家立法机关的委托,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②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有关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亦称“准立法”。
广义的执法是与立法相对应的,而行政执法是狭义上的执法。行政执法是指建立在近代国家权利的立法、执法、司法三分立的基础上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权,贯彻实施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的活动。
该问题实际上就是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主要有三点区别:(1)适用的对象不同;(2)是否具有普遍适用性不同;(3)是否可反复适用不同。具体来讲有五点区别:1、相对人确定的程度不同 2、法律效力不同 3、主体的层级不同 4、表现形式不同 5、制定程序不同 (参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教科书的观点)
1、行政立法是有权机关指定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2、行政执法就是行政行为,指国家机关根据行政立法产生的规定执行法律的行为
两者之间有承继性。
行政立法主要是指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法规章的制定。而行政执法是指拥有行政权,并且实施行政行为,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