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 赁 合 同
出租方: (称甲方)
承租方: (称乙方)
见证方: (称丙方)
为适应市场经济需要。促进我县经济快速发展,服务于 大众,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将甲方在 路的 商铺15、16号租赁给乙方经营使用,签订协议如下:
乙方租赁甲方的场所必须用于开展电动自行车销售业务。为此,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租期肆年。自2009年9月23日起至2013年9月23日止。
二、租金第一年玖万元整,自第二年每年一付,价格随行就市。付款时间为每年的9月23日前。如逾期不付乙方应向甲方交付合同租赁费总额30%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合同期内经甲方同意方可转让。
三、租期内房屋维修由甲方负责,门窗、玻璃损失等小修由乙方负责,如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损坏时,应负责照价赔偿。
四、乙方在租赁经营期间所有的经营、费用及安全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债权、债务均与甲方无关。
五、双方约定的有关事宜:
1、 所有卫生由乙方负责,任何时候都必须在店内经营,未经甲方同意匾牌文字等必须按 要求制作。
2、 对顾客所乘自行车、摩托车乙方有义务监督其整齐摆放在停车线内。
3、 乙方应积极服从有关单位的计划生育管理并承担有关的责任。
六、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如因经营确需改变时,须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期满时自行拆除,并恢复原状,有特殊情况可与甲方协商而定。
七、合同期内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转让。在 年 月 日前乙方不准将该房屋作其他用途。否则示为乙方违约。由违约方向对方偿付租金总额的50%的违约金。由此给对方造成损失,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时,还应交赔偿金。
八、合同期满,继续租用需提前30天书面告知甲方,租赁价格另行协商,如甲方继续租赁乙方有优先租赁权。不再租用时,乙方必须按期停止使用,如有损坏,应负责修复或折价赔偿。如逾期使用,每天向甲方交纳2000元的超期占用费。如逾期既不与甲方签订合同,又不按规定时间交纳租金时,甲方可以对乙方的经营门店加锁封存,令乙方限期搬出,并收回房屋。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后生效。双方应自觉遵守和履行合同,除依法律政策规定或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后变更或解除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否则,由违约方向对方偿付租金总额的100%的违约金。由此给对方造成损失,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时,还应交赔偿金。
十、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代表人:
乙方:
见证方:(称丙方):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