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其他投资方增资导致本投资方的持股比例下降,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核算
(1)按照新的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子公司因增资扩股而增加的净资产份额,与应结转持股比例下降部分所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投资收益
(2)按权益法追溯调整。
2.因其他投资方增资导致本投资方的持股比例下降,原投资方采用权益法,稀释后仍采用权益法核算
投资方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增资后的所有者权益×被稀释后持股比例,与投资方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增资前的所有者权益×被稀释前持股比例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或反分录)